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1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景,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磊,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蒋俊峰,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子聘,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锋,该局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邢樱路南侧邢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洪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枫,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景,被上诉人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庭负责人王子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锋、李丹,原审第三人漯河华泰置业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枫、屈顺成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增光
审判员  汪立胜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