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民初2212号
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县城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何家英,公司总经理。
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受理费525元,原告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