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昌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2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德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秦学海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闫晓琳
书 记 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