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4民初58号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狮子坪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书记员 张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