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613号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横涧乡营子村基督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期间,原告方因证据不足问题,于2021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3元,减半收取计5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