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横涧乡营子村基督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613号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横涧乡营子村基督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期间,原告方因证据不足问题,于2021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3元,减半收取计5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