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4民初971号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杜关镇人民政府、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5元,减半收取计5,742.5元,由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臣
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
人民陪审员 郭战强
书 记 员 姚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