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4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润霞 人民陪审员  郭 雲
书 记 员  姚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