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春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人民币9943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海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任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