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春仓,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430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