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执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南二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与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一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73号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水一方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朝阳公司工程款20186806.37元,若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因水一方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朝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水一方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6806.37元及利息73177.17元(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为73177.17元);仲裁费987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水一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商务区“陕县春天城小区”7号楼1单元1702室、7号楼1单元102室、7号楼2单元103室、7号楼2单元104室、11号楼102室、11号楼103室、11号楼106室、商业1号楼108室共8套房产抵顶本案相应债务。
因朝阳公司对上述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而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抵押给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为便于上述协议的履行并保护中原银行的合法权益,在本院的主持下,三方于2019年10月24日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因朝阳公司在本案中查封了水一方公司24套房产,且朝阳公司对该24套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现朝阳公司同意在查封的24套房产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用于抵顶债务的前述8套房产之外,水一方公司和中原银行共同选定三门峡市商务区“陕县春天城小区”7号楼1单元201、202室两套房产用于置换中原银行对上述抵顶的8套房产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二、本协议签订后,朝阳公司放弃对水一方公司位于三门峡市商务区“陕县春天城小区”7号楼1单元201、202室两套房产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中原银行应为水一方公司办理上述抵顶的8套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并在之后办理房产证时予以配合,同时法院解除对该8套房产的查封,由水一方公司和朝阳公司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峡市商务区“陕县春天城小区”7号楼1单元201、202室两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霍丽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