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执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南二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与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一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73号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水一方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朝阳公司工程款20186806.37元,若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因水一方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朝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水一方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6806.37元及利息73177.17元(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为73177.17元);仲裁费987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水一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商务区“陕县春天城小区”的8套房产抵顶本案9546110元。另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将未付房款42万元代水一方公司支付给朝阳公司,现对剩余的10480334.54元,双方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水一方公司将其开发的“陕县春天城小区”中的100个车位交付给朝阳公司,每个车位按8万元用于抵顶本案债务共计800万元。水一方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上述车位的过户并交付给朝阳公司,并在之后朝阳公司需要过户时予以配合。朝阳公司保证在2020年3月底销售不超过10个车位。二、对于本案中剩余的2480334.54元,水一方公司保证在2020年6月底之前履行完毕,履行方式为从其销售款中的10%由中原银行协助扣划至法院账户。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水一方公司另提供剩余未销售的60个车位由法院予以查封。三、如水一方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或者其销售款的10%不能在2020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则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将依法计算本案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四、朝阳公司同意解除对水一方公司剩余房产的查封,并在其施工的“陕县春天城小区”竣工验收时予以配合。
因上述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2执6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