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24民初257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江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世辉,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926XH。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康乐小区物业楼。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军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