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24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任顺方,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世辉,经理
任顺方执行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2016)豫12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4374元(账号:171××37),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410××55)。
审 判 长 胡斌& # xB;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