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顺方申请执行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4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顺方,男,1967年6月9日生。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世辉,经理
任顺方申请执行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6)豫12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需要对账户进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福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冻结措施(账号:171××37)。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