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舞阳县三环路与海南路交叉口。
经营者:郭海平。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216,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铁炉社区老年公寓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77803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121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联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