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岳平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2254号
原告:***,男,19x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x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锴,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辉,男,19x年7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岳平安,男,19x年5月x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岳平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