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马国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郏民初字第01764号
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马国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