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郏民初字第01762号
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51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