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郏民初字第959号
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志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