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25民初980号
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