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举,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一审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龙翔大道以北学府路以西常绿大阅城小区29号楼203铺。
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士举以及一审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6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2016年4月3日***与青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士举在工地负责管理。2017年11月6日***委托张士举到青城公司鹤壁常绿·林溪谷工地做9#楼工程拨付工程款及对账。张士举未经***同意私自与***签订《9#内粉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张士举与***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超出委托事项,属于无权代理,在工程未核算的情况下,张士举于2018年10月2日出具两份《证明》严重损害了***的利益。况且***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证明张士举出具的《证明》存在虚假,因为9#楼共26层,有湖北人施工了四层,剩余22层,而张士举出具了23层的证明。***有证人可以证明张士举与***口头约定9#楼内粉没有空口实算的约定。(二)工人在工地施工,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工人可以借支、预支工资,最后结算时会扣除借支、预支工资。2018年10月22日张士举出具的《证明》显示工程款141224元,扣除王文平生活费40000元,工程款应为111224元,可扣除40000元后,工程款反而为181224元,不合常理。(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新提交照片一组,证明2021年12月28日,***到鹤壁常绿·林溪谷工地9#楼的地下室查看,地下室至今还未粉刷,故***不应支付地下室的粉刷工程款。***认可鹤壁常绿·林溪谷工地做9#楼工程内粉是***施工,但双方应据实结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坚持原一、二审的观点。(二)关于新证据,涉案工程地下室确实未粉刷,但***与张士举结算时并未计算地下室的工程,结算单列的很清楚。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张士举以自己的名义与***签订了涉案的《9#内粉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进行结算并出具《证明》。***对此虽不予认可,但***作为涉案鹤壁常绿·林溪谷9#及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认可张士举系其员工,负责现场的安全、质量、公司对接和办款,是涉案工程的管理人员,并对张士举与***签订的《9#内粉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予以认可,青城公司也经***同意向***支付了部分款项,故生效判决认定张士举作为***承建工程的工地管理人员,其作出的与涉案工程相关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承担并无不当。关于***称张士举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生效判决已经告知***可另行解决,***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依法不能成立。***称有证人能够证明其与***达成口头约定,但其并未提供证人证言,亦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故该主张不能成立。***称张士举向其出具的《证明》与向***出具的《证明》中所记载的工程款存在矛盾,但其在原审中提交的张士举向其出具的《证明》系影印件,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上面亦无***的签名,***也不予认可,故生效判决对该份《证明》不予采信符合民事证据认证规则。(二)关于新证据。***新提交涉案工程9#楼地下室照片,主张***未完成地下室未粉刷,其不应支付地下室粉刷工程款。经审查,张士举与***签订的《证明》中并未涉及地下室粉刷工程款,故***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一鸣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李百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