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皎杰,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76206D。
住所地: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揽月,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原淮阳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飞,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77952051H。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春,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峰,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23.6元,减半收取计为4071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义林
审 判 员 靳 芳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畅
书 记 员 焦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