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395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总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