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671号
原告:平顶山市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专区姚电大道西段(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17180605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皎杰,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河南***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金岱工业园文兴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648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76206D。
法定代表人:李皎杰,总经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皎杰、河南***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三运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