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131号
原告: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8日原告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