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迎宾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3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迎宾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艳。
被告:史宝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青民诉被告河南迎宾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周天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迎宾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