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592号
原告: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5EJ42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藏旺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黑龙江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585775628H。
法定代表人:旺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其**增,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旦增,西藏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旺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青岛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