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张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审被告:张坤,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宝丰县观山悦墅的住宅小区。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