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5216107N。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与***、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1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与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连带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连带支付***22264元。因***、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合计27786元,本院已扣划27786元,已支付给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宝丰县××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本院依法限额扣留。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跃勇
审判员  康书宾
审判员  蔡怀洲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