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06执1401号
本院在执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磊、孟趁、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磊、孟趁、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磊、孟趁、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期限2年。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