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盛溢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盛溢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盛溢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盛溢多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名下银行存款1042845.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