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天润上层一号楼一单元21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8059340E。
负责人:张振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394161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0年5月18日线上冻结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87841.6元下剩款项一直未履行。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尚有3941612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曹友喜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