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718号
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住所地:周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
被申请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64165M。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西侧。
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价值10000000元的范围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武令涛
审判员 张令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曲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