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718号之一
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王弟,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64165M。
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按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庞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