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异72号
案外人:河南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600755163756W,住所地周口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河南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627MA4829QW4L,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未来路。
法定代表人:石兵,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600581735805P,住所地太康县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举,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127241976××××××××,住太康县城关镇经开一路。
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6276646878537,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未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对本院查封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面积17816.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执88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称,2019年7月15日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太政(2019)15号文件,对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项目红线内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了征收,2020年1月20日在周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由案外人河南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面积17816.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所有权以人民币332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该土地及房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执8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错误,应解除查封。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被查封的房产及土地没有过户,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称,原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项目红线内的土地及附属物被全部征收是事实,且由案外人河南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已经转移。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河南永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豫1627执8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以下财产:1、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1号物流厂房、不动产产权证号:豫(2018)太康县不动产权第0002037号(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10001)房产一处,2、位于太康县城郊乡不动产产权证号:豫(2018)太康县不动产权第0002036号(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20001)房产一处,3、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4号办公楼,不动产产权证号:豫(2018)太康县不动产权第0002034号(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40001、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40002、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40003)房产三处,4、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5号物流厂房,不动产产权证号:豫(2018)太康县不动产权第0002033号(不动产单元号411627200216GB00003F00050001)房产一处。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太政(2019)15号征收决定书,对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项目红线内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了征收,土地面积36.8041亩(计24536.07平方米),建筑物面积约7000平方米,并作出了补偿实施方案,2020年1月20日在周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对该土地及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案外人河南省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面积17816.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所有权以人民币332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该土地及房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屋及土地已经被太康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对位于太康县城郊乡未来路北段东侧、太康沟南侧面积17816.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所有权以人民币332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综上,太康县法院根据案情查封被执行人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理由不充分,案外人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执8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原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屋及土地(详见查明部分)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