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惠某某与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3194号
原告:惠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雅娟,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668号光武帝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8245639B。
法定代表人:柳殿榜,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任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阳市同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环城办事处北关居委会北寨根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3X800F95。
法定代表人:范满江,任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同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并同意本院对该案按驳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