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民初427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申楼村西北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4***07104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东区。
被告:**,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镇诉被告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镇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关镇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