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2817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绿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005856991E。
负责人:***,职务:局长。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做出了(2023)豫1403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