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3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4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56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