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牧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路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栗鑫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