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544号
申请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路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拥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拥军。
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拥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9200元、执行费30400元,两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拥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如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