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

**如与XX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7号
申请人琚三如。
被执行人XX顺,又名**。
被执行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臣,该公司经理。
琚三如申请执行XX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琚三如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顺限期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82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02元、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顺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XX顺、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