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3356号
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家天下建材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闫海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6元,减半收取3863元,由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