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魏建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82民初484号
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辉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又名魏红军,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以被告已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科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侯桂冠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