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197号
申请人:临朐科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临朐永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22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明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朐科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