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0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2099XC。
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韩文娟、韩江源(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132957H。
住所地: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范岩岩,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