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异1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生,住舞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舞阳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舞阳县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联合
审判员 孙永超
审判员 许小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