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1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王东东,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王霞,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1329571H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乡市
本院在执行***与***、王东东、王霞、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19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东东、王霞、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货款、工程款、质保金等一切应收款项2259387.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