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2376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209号金桂园3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1329571H。
法定代表人:王秀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与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孙宾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豫1121民初2376号、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豫1121民初2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的70×××31账户中的存款2640888.59元进行了保全。因案情需要,根据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现解除上述账户中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70×××31账户中存款2640888.59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国新
审 判 员 王 斐
人民陪审员 余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