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红民二初字第273号
原告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午东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贵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干道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诉新乡市贵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本案需追加***为当事人,但***已去世,需确定其继承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已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雯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